一、调解范围:
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,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。
二、调解程序:
1、纠纷受理,填写纠纷登记表。
2、指派调解员,明确首席调解员。
3、调解分析纠纷情况。
4、调解。
5、制作协议书。
三、纠纷当事人的权利
1、自主决定接受、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。
2、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。
3、不受压制、强迫,表达真实意愿,提出合理要求。
4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
四、纠纷当事人的义务
1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的材料。
2、遵守调解规则。
3、不得加剧纠纷,激化矛盾。
4、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。
调解室纪律
1、未经允许不得录音、录像、摄影。
2、不准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。
3、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进入调解室。
4、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发言和提问。
5、不准抽烟和随地吐痰。
6、关闭所有通讯工具。
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,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,具有民事合同性质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。 |